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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黑龙江出台特困供养财产认定标准

    信息发布者:红兴村
    2017-04-23 13:59:32   转载

    黑龙江出台特困供养财产认定标准 符合6方面可申请

    日前,省民政厅近日下发了《关于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认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》(简称《通知》)),从收入、住房、土地等六个方面规定了特困供养人员财产认定条件,确保我省特困供养人员精准认定。

    申请特困救助供养人员家庭财产状况

    应同时符合以下六种条件

    1、申请人员及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现金、存款、有价证券及商业保险的人均货币财产标准总额不超过当地10个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

    2、申请人员及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(普通两轮摩托车、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)

    3、申请人员及家庭成员名下无非居住类房屋;申请农村特困救助供养人员及 家庭除宅基地住房或统一规划的农民新村住房外无非居住类住房,但有“居改非”房屋且兼作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。

    4、申请人员及家庭成员无产权住房,或者仅拥有一套产权住房,且家庭成员人均居住面积不超过当地人均居住面积。

    5、申请人员及家庭成员名下除政府部门、村集体统一发包的家庭承包经营土地外,再无其他个人(家庭)额外转包的耕地、林地、草地、园地及其他农业土地。

    6、申请人员及家庭成员(申请前12个月内)名下无购买高档生活消费品。

    除上述认定条件外涉及财产认定的其他情形,由市(地)民政部门出台具体认定标准,报同级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,并报省民政厅备案。

    记者 张博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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